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裕盛煤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裕盛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00142911467。法定代表人:杨正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奇,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裕盛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967133-3。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2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584189.8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2984.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裕盛煤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67174.0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琮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