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任姗、王姝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任姗,王姝钦,武汉市洪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7号。负责人:俞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该支行职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文思,该支行职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任姗,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王姝钦,女,200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湖北省麻城市,系任姗之女。被告:武汉市洪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27号。法定代表人:余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被告任姗、王姝钦、武汉市洪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郑 萍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伟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