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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付祥与乔新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付祥,乔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赵付祥,男。被执行人:乔新明,男。本院在执行赵付祥与被告乔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乔新明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艳军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傅 丽{文书日期}书 记 员  罗仕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