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付祥与乔新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付祥,乔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赵付祥,男。被执行人:乔新明,男。本院在执行赵付祥与被告乔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乔新明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艳军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傅 丽{文书日期}书 记 员 罗仕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