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方美钦、张林腾等与黄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钦,张林腾,张林建,黄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237号原告:方美钦,女,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张林腾,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张林建,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洪,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萍,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黄国富,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方美钦、张林腾、张林建与被告黄国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无法向被告黄国富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郑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凤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