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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建国、李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国,李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48号申请人:张建国,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现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桐,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申请人张建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桐名下的鲁V×××××号小轿车一辆进行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桐名下的鲁V×××××号小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案件申请费349元,由申请人张建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