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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400号原告:万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黄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梦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