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张小勤、何荣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张小勤,何荣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9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吉祥大厦一楼。负责人:聂敏,该行支行长。被申请人:张小勤,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何荣(张小勤配偶),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小勤、何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小勤、何荣名下位于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房屋(权证号:遂房权开发区字第XXXXX**号)、遂宁市船山区德水中路房屋(权证号:遂房权船山区字第XXXXX**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张小勤、何荣名下位于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房屋(权证号:遂房权开发区字第XXXXX**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查封遂宁市船山区德水中路房屋(权证号:遂房权船山区字第XXXXX**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