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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钱福明、钱贵明与上海景爱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瑞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福明,钱贵明,于瑞,王金生,上海景爱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4484号原告:钱福明,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钱贵明,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于瑞,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王金生,男,18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上海景爱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潘经柱,职务经理。原告钱福明、钱贵明诉被告于瑞、王金生、上海景爱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陈 怡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