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红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287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川,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良、张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王红川酒后驾驶冀F×××××号白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永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二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王红川离开现场未做血液酒精检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川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信、呼气检测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王红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红川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红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许 烁人民陪审员 刘永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延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