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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重庆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英与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英,重庆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4执异8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张小英,女,汉族,生于民国66年8月4日,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现住台中市潭子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5750093488F。法定代表人:徐应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4745335382W。法定代理人:徐江,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重庆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小英于2017年7月7日对本院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4执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小英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渝04执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重庆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北新区“桃源新都会”楼盘的房证315-2012-00XXX号的22-2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已于2013年6月6日购卖,并办理了房地证,产权证号为315房地证2013字第00XXX号。申请执行人对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称:异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还应提供办证缴纳税款的依据和缴纳房款的银行凭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过程中,根据酉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北新区“桃源新都会”楼盘的房证315-2012-00XX号的22-2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异议申请人张小英知道该房被查封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屋已于2013年2月出售给申请人张小英。同时张小英向本院提供了购房缴款收据、办理房产证的缴税收据、土地房屋登记卡、重庆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书。酉阳县国土房管局关于本院查封该套房屋的情况说明以及查封记录,均证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酉阳县城北新区“桃源新都会”楼盘的房证315-2012-00XXX号的22-2房屋一套已于2013年6月6日登记在申请人张小英的名下。产权证号为315房地证2013字第00XXX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张小英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充分,证据确实,本院应予支持。所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申请人张小英的名下的产权证号为315房地证2013字第00XXX号房屋一套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鸿审判员 冉XX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