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龙凤区太阳星特色教育幼儿园与被告邵园园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凤区太阳星特色教育幼儿园,邵园园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876号原告龙凤区太阳星特色教育幼儿园,住所地龙凤区龙七路大家乐南C6。经营者宋世云,女。被告邵园园,女。委托代理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凤区太阳星特色教育幼儿园(以下简称太阳星幼儿园)与被告邵园园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阳星幼儿园经营者宋世云、被告邵园园及委托代理人胥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处保育员,2017年5月17日11时16分,被告的4周岁的男孩在幼儿园滑梯摔伤,原告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当时交住院押金5000元,孩子现已好转出院。就在原告与被告积极协商有关赔偿事宜的时候,被告于2017年5月26日17时23分在朋友圈发布信息,污蔑诽谤原告,给原告声誉造成影响经济利益造成损失。被告辩称,我们同意与原告调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关于“无良教育商家”的言论是不正确的,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经济损失因并没有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保育员,被告4周岁的男孩亦在该幼儿园。2017年5月26日,被告因儿子在幼儿园滑梯摔伤,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信息中称原告幼儿园为“无良教育商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作风等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法定权利。被告在微信的朋友圈中所发布的信息,主要内容为叙述孩子受伤及与原告协商的过程,但其中含有太阳星幼儿园为“无良教育商家”字样,且因微信具有一定的传播性,确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对此,被告表示已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经法庭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接受道歉并同时撤回该项诉讼请求。至于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因未向法庭举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凤区太阳星特色教育幼儿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被告邵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