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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815号原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明,系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庭秀,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至2014年之间,原、被告间形成长期购销关系,被告持续购买原告的产品,双方签订了数份的产品购销合同,2014年1月4日,双方签订了最后一笔长期供货合同,原告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15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询证函,被告确认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其欠原告货款320961.26元。2016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再次发出询证函,被告确认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仍欠原告货款320961.26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20961.26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从2015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至2014年之间,原、被告间形成长期购销关系,被告持续购买原告的产品,双方签订了数份的产品购销合同,2014年1月4日,双方签订了最后一笔长期供货合同。原、被告约定货款的给付期限为原告负责开具增值税票,该发票开出后被告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原告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具了最后一张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至今。2015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询证函,被告确认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其欠原告货款320961.26元。2016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再次发出询证函,被告确认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仍欠原告货款320961.26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20961.26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从2015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另查,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曾用名为沈阳东北大学冶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9份《产品购销合同》和16张发票、企业询证函2份、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有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20961.26元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0961.2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5元,由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爽代理审判员 魏 来人民陪审员 刘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