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8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龙,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16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直双、罗乔旋,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于2017年5月4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超、被告人孙龙及其辩护人朱直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登记成立,注册地址为韶关市武江区,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被告人孙龙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份至2015年10月,因公司经营不善,孙龙开始拖欠该公司员工工资。2016年1月6日,该公司刘某5等多名员工到韶关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孙龙拖欠18名员工工资共计95639.91元。2016年1月11日,韶关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公司派员配合调查,该公司未派人到场。2016年1月15日,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2016年1月21日前足额支付刘某5等18人工资共计95639.91元。2016年1月25日,韶关市劳动监察大队在某公司办公场所发布欠薪公告。经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并多次联系孙龙,孙龙仍未到劳动监察支队配合处理并拒不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2016年3月8日,公安机关对孙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孙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龙拖欠员工工资数额较大,且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孙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龙并非不想支付员工工资,是其没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工资;孙龙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孙龙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登记成立,注册地址为韶关市武江区,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被告人孙龙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份至2015年10月,因公司经营不善,孙龙开始拖欠该公司员工工资。2016年1月6日,该公司刘某5等多名员工到韶关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孙龙拖欠员工工资。2016年1月11日,韶关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公司派员配合调查,该公司未派人到场。2016年1月15日,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2016年1月21日前足额支付刘某5等人的工资。2016年1月25日,韶关市劳动监察大队在某公司办公场所发布欠薪公告。经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并多次联系孙龙,孙龙仍未到劳动监察支队配合处理并拒不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2016年3月8日,公安机关对孙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孙龙。另查明,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员工何某、刘某1、吴某、刘某2、马某、蒋某、王某、成某、刘某3、赖某、黄某、练某、戴某、宋某的工资共计85859.6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人社案移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韶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韶公(治)交字[2016]第03号刑事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证实,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6日将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移送韶关市公安局,韶关市公安局于2016年1月29日将该案交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办理。2、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于2016年3月8日对孙龙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立案侦查。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龙出生于1988年3月22日等身份信息。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龙于2016年7月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5、韶关市劳动监察支队提供的投诉登记表、申诉报告、委托书、部分员工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营业执照、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认书、欠薪公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等材料证实,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龙,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4日,经营范围:提供投资咨询服务。2016年1月6日,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刘某1接受该公司员工王某、马某、冯某、刘某3、成某、刘某2、何某、蒋某、吴某、赖某的委托向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公司拖欠18名员工长达3个月的工资共计95639.91元。韶关市劳动监察支队于2016年1月11日向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达询问通知,要求该公司派员接受询问。因某公司未派员到场,韶关市劳动监察大队于2016年1月15日向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1月21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因某公司未按要求整改仍拒不支付工资,韶关市劳动监察支队于2016年1月25日发布欠薪公告,并将该公告张贴于某公司的办公场所。6、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对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孙龙欠薪的答复》证实,关于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事,自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期间,公司法人孙龙一直未配合处理,未按指令书支付刘某1等人的工资。7、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曾经是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其工资在2015年5月份已结清。8、被害人何某、刘某1、吴某、刘某2、马某、蒋某、王某、成某、刘某3、赖某、黄某、练某、戴某、宋某的陈述证实,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孙某,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交易。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2015年7月开始拖欠员工工资,之后从8月到10月份基本没有再发放员工工资,11月份公司没有继续经营下去了。2016年1月6日,刘某1等人向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某公司欠薪,并提供了拖欠员工工资表及明细。公司法人代表孙龙一直未做处理。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害人刘某2、马某、王某、成某、刘某3、赖某均辨认出被告人孙龙。9、被告人孙龙的供述与辩解:韶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份开始经营,主要经营证券和贵金属投资,法定代表人孙龙。公司从2015年6月份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具体拖欠有何城峰、马某、吴某、刘某1、蒋某、刘某2、冯某等人。孙龙私下支付了宋某、黄某、熊某三人的工资。2016年1月,刘某1等人向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拖欠工资一事,孙龙因不够钱支付工资未去处理。上述各项证据均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龙拖欠员工工资合计85859.66元,数额较大,且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孙龙拖欠员工刘某4、冯某、熊某、刘某7的工资部分,经查,拖欠刘某4的工资在立案前已结清,拖欠冯某、熊某、刘某7的工资未予以核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孙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对孙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建祥人民陪审员 郭莹斌人民陪审员 肖碧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