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103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方立凤与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凤,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中心,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03民初3541号原告:方立凤,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储召来,局长。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2号308巷。法定代表人:陈家龙,主任。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街道阜南路西陈小巷54号。法定代表人:许圣涛,主任。原告方立凤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中心、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方立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入职以来双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共计12118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8月15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环卫工一职。原告工作期间从事早班、下午班两个班次,早班工作时间从早4点至中午12点,下午班时间从中午12点至18:30,逢到庐阳区创建文明城区活动及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时原告的工作时间更长,有时甚至清扫马路到深夜。一年365天里除非原告自己有私事需要请假才会休息,基本是每天都在岗工作。原告双休日加班期间被告未曾依据法律规定发放过双倍加班工资。在夏季高温月份里,原告户外工作遭受高温熏晒从未享受过高温津贴待遇。原告工作期间身着附有“庐阳区城管局环卫中心”的工作服,在工作期间三被告均有向原告发放过工资。原告环卫工领班于2018年3月25日口头告知让原告之后不用再来上班。原告认为自己在被告工作期间,辛苦工作却遭遇强行辞退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原告曾向庐阳仲裁委提起仲裁,后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非仲裁受理范围,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就以本案三被告名称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程序业已经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所诉的三被告名称均错误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立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