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单县国土资源局、山东盛世鑫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国土资源局,山东盛世鑫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004489325X。法定代表人许金友,局长。被执行人山东盛世鑫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单城镇北环路西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614157-6。法定代表人王际文。上列当事人因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山东盛世鑫光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办理土地手续时一并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