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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卢顺华与寇晓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顺华,寇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卢顺华,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寇晓华,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卢顺华与被执行人寇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417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寇晓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顺华于2017-01-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顺华与被执行人寇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5元、执行费500元,已执行到位28775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罗自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