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爱容、鲍礼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容,刘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容,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礼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堂容,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枫,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勇,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堂军,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上诉人王爱容、鲍礼军与被上诉人刘堂容、刘堂军���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爱荣、鲍礼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朱 卫审判员 倪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