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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王爱容、鲍礼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容,鲍礼军,刘堂容,刘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容,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鲍礼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清,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堂容,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枫,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勇,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堂军,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上诉人王爱容、鲍礼军与被上诉人刘堂容、刘堂军���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爱荣、鲍礼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朱 卫审判员  倪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