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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胡小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胡小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39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荣西城时代中心3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辜成龙,男,30岁,系公司员工。被告:胡小军,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胡小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4元,由原告深圳市赢���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