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鸿诺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法定代表人肖清森,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公司经理。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340615.4元,截止2016年8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17万元,余款170615.4元,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款,被告除应当支付货款340615.4元外,还应当支付该货款所产生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至归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0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31元,另353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后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现经营困难、负债累累,目前暂无履行还款的能力。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407453.8元欠款(含货款本金340615.4元、案件受理费3531元、逾期利息63307.4元)、申请执行费6012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