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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州市联发石材有限公司与杨声红、谢振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州市联发石材有限公司,杨声红,谢振丰,曾雄,左有文,左德群,左德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689号原告:贺州市联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五拱水街。法定代表人:左有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涵,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祥期,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声红,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谢振丰,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曾雄,男,成年人,住贺州市平桂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秋帆,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左有文,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第三人:左德群(系第三人左有文有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石牛塘****号。第三人:左德全,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贺州市联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声红、谢振丰、曾雄,第三人左有文、左德群、左德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14日,本院主持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申请对三被告的采矿行为是否超过原望三片18号大理石场坐标点确定的范围进行现场勘测、鉴定,各方当事人同意选定贺州市国土资源勘查测绘院进行勘查测绘。2017年6月2日,经原告委托,贺州市国土资源勘查测绘院对原望三片18号大理石场5、6、7号坐标点进行现场放线测量并用红油漆喷绘标记。2017年6月30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市联发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联发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兆江代理审判员  杨 强人民陪审员  罗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炫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