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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督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银生与袁春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银生,袁春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督82号申请人:陈银生,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袁春满,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陈银生与被申请人袁春满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申请人陈银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陈银生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