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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必榕、黄泽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必榕,黄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谢必榕,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黄泽海,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必榕与被执行人黄泽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泽海列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泽海在银行的存款,及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泽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伶俐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