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孙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孙婷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93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朗诗绿色家园小区17#楼101、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5325439P。法定代表人:邓鹏,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芳、王茂,系公司员工。被告:孙婷玉,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孙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