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3905闻红与苏州正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红,苏州正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905号原告:闻红,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苏州正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D7CF81,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20X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原告闻红与被告苏州正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闻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晴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