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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小兵、申红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小兵,申红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036号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兴。委托代理人:丁峰。委托代理人:周玲。被告:刘小兵。被告:申红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寒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兵、申红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小兵、申红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兵、申红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由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