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景方、蓝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景方,蓝金凤,刘进华,朱仙华,陈建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景方,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金凤,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审被告:刘进华,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审被告:朱仙华,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审被告:陈建红,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上诉人郑景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景方上诉称:本案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原审被告刘进华、陈建红的户籍地的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丽水市莲都区,故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 军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