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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汪朱明与枞阳县天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朱明,枞阳县天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265号原告:汪朱明,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枞阳县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21513965。法定代表人:汤上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朱明与被告枞阳县天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汪朱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枞阳县天友置业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汪朱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朱明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朱明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