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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尹亚辉与田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亚辉,田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3297号原告尹亚辉。被告田后良。原告尹亚辉诉被告田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亚辉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尹亚辉负担。审 判 长  杨宏勇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雷金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