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尹亚辉与田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亚辉,田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3297号原告尹亚辉。被告田后良。原告尹亚辉诉被告田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亚辉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尹亚辉负担。审 判 长 杨宏勇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雷金华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