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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建薇与XX杰、李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薇,XX杰,李凯,李瑞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086号原告:张建薇,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生,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杰,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李凯,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李瑞平,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建薇诉被告XX杰、李凯、李瑞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建薇诉称,2016年10月5日11时20分许,被告李凯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车载原告张建薇)沿果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邯郸市铁西大街与果园路交叉口时,与沿铁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XX杰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XX杰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凯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1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平安保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均在邯郸,应由邯郸市复兴区法院管辖优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炳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