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朱印同与吴志国、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印同,吴志国,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462号原告:朱印同,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陶荣,扬州市江都区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有民,扬州市江都区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国,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王燕,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朱印同与被告吴志国、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印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印同负担。审判员 仇兆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