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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久平申请执行孙文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平,孙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李久平,男,现年47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孙文勤,男,现年37岁,住文县。本院在执行李久平与孙文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该案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1222执98号案件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