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徐绍凤与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凤,李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510号原告:徐绍凤,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绍凤诉被告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租金1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绍凤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丰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