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曾馨权申请执行林兴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馨权,林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馨权,男,汉族,生于1942年2月2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林兴光,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仪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在曾馨权申请执行林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兴光应当履行标的额本金65100元及原判决确定的利息,现被执行人仅履行651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兴光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车辆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兴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曾馨权申请执行林兴光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为(2009)仪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利息,申请执行人曾馨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