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21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友秀、宋伏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友秀,宋伏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民特49号申请人:田友秀。申请人:宋伏关。申请人田友秀、宋伏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申请人称,其二人系宋华伟父母,宋华伟于2002年8月离家出走,经各方寻找均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至今已十四年有余。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宋华伟,系申请人田友秀、宋伏关之子。2002年8月,宋华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田友秀、宋伏关申请宣告宋华伟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宋华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宋华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华伟出走至今已近十五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可依法推定宋华伟死亡。申请人田友秀、宋伏关作为与宋华伟有民事权利义务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宋华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华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庆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