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向忠富与龙昌成排除妨碍纠纷案准予撤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忠富,龙昌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忠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昌成。上诉人向忠富因与被上诉人龙昌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向忠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忠富撤回上诉。花垣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4民初541号判决书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向忠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石 俊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麻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