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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海松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松,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修斯锦,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程北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海松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6)闽04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海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华山、代理检察员梁玉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海松及其辩护人修斯锦、程北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胡海松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黄某醉酒之机,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时杰审判员  黎建泉审判员  徐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小东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