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智勇与谢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勇,谢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61号原告:赵智勇,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彬,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昱,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智勇与被告谢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赵智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赵智勇负担。审 判 长 华 江人民陪审员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姜泽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