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费奇与蒋皖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奇,蒋皖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费奇,女,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蒋皖秋,男,1993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费奇与被执行人蒋皖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