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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督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高孝先、孙双巧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孝先,孙双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503民督34号申请人:高孝先,男,194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孙双巧,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人高孝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孝先称,被申请人孙双巧经营的安振浴池自2016年冬季停业,停业后申请人在安振浴池购买的澡票不能使用,多次找被申请人要求退票退钱,至今拒不退票退钱。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99.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双巧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高孝先欠款699.6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孙双巧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文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