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纯勇、合肥洪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纯勇,合肥洪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李纯勇,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洪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世纪阳光大厦2501室。法定代表人:周洪忠,总经理。本院受理李纯勇申请执行合肥洪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6】28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