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邹玲,北京阳光亿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肖莉,北京益想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李荣,北京中兴智库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法定代表人马琳。委托代理人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玲,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阳光亿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2号院9号楼1-3层商业02内2层。法定代表人邹玲。被执行人:高肖莉,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益想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6号5号楼3层317室。法定代表人高肖莉。被执行人:李荣,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兴智库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37号楼B座802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李荣、北京中兴智库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邹玲、高肖莉、北京益想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