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仁海与于立明、刘绍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于立明,刘绍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1295号原告:王影,女,193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于立明,男,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刘绍娟,女,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唐仁海与被告于立明、刘绍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唐仁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仁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仁海负担。审判长 丁辉审判员 王凡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