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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仁海与于立明、刘绍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于立明,刘绍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1295号原告:王影,女,193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于立明,男,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刘绍娟,女,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唐仁海与被告于立明、刘绍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唐仁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仁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仁海负担。审判长  丁辉审判员  王凡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