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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230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林某,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