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玉玲、郑某1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郑某1,郑某2,谢舍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郑某1,女,200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郑某2,女,200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谢舍牛,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王玉玲、郑某1、郑某2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8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谢舍牛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玉玲、郑某1、郑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0863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谢舍牛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谢舍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执行。本案尚有1086308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执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傅建丰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利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