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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蒜信用社与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蒜信用社,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6执28号申请执行人: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蒜信用社。被执行人:牛某某。申请人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晋1126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蒜信用社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8.8万元及其利息,立案号为(2017)晋1126执2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被执行人牛某某承担申请执行费42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