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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潘文军、韦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潘文军,韦小,潘剑衡,潘艳芹,潘建文,詹秋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8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城厢镇建设街262号邮政局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6750048000。负责人:黄福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凡,该行员工。被告:潘文军,男,1976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告:韦小女,女,1987年4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潘剑衡,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潘艳芹,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告:潘建文,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告:詹秋芳,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潘文军、韦小女、潘剑衡、潘艳芹、潘建文、詹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元减半收取77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剑冰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