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1890、1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衣学航与被执行人李守希、杨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学航,李守希,杨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890、1891-6号申请执行人:衣学航,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守希,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满生,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衣学航与被执行人李守希、杨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申请执行人衣学航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490、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守希、杨满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守希、杨满生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守希、杨满生名下的小型轿车两辆、重型专项作业车三辆,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李守希、杨满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再次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绍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