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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银庆柳、银兆改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银庆柳,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施爱芝,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银兆改,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旭亮,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浩然,曾用名覃皓然,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盛清华,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奎,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半文盲,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余建平、郭跃琴,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晓翻,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休闲会所厨师,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杰,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仕验,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骆松美,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建壮,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施美颜,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圣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辩护人施爱芝、黄旭亮、盛清华、余建平、郭跃琴、郑杰、骆松美、施美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4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银庆柳从任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25元1个的价格购买非法获取的金华市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辰龙网络游戏玩家的账户及密码,后非法登入玩家的游戏账号,窃取账户内的金币,并将窃得的游戏金币通过互联网出售给银商。期间被告人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等人陆续加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9万余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时认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银庆柳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施爱芝辩护提出:被告人银庆柳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违法所得应按照其获利来计算;社会危害不大;提供任某的线索;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意较小,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系新型犯罪、其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家庭情况困难。辩护人黄旭亮辩护提出:被告人银兆改系从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赃6万多元;违法所得应按照其获得的非法利益来计算;子女尚小。综上,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盛清华辩护提出:被告人覃浩然系初犯;自愿认罪;虽然违法所得是184万元,但是犯罪成本是由银庆柳支付的。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余建平、郭跃琴辩护提出:被告人陈奎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悔罪态度好;违法所得应按照其获得的非法利益来计算。辩护人郑杰辩护提出:被告人黄晓翻无前科劣迹;有固定的正当职业,其主观上是出于同学情谊参与进来的,主观恶性不大;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骆松美辩护提出:被告人付仕验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所起作用很小,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时间较短,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系初犯。辩护人施美颜辩护提出:被告人罗建壮系从犯;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银庆柳伙同覃有涛(另案处理)先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荣军路内利用从任某处以22或25元1个的价格购买非法获取的金华市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辰龙网络游戏玩家的账户(含密码),之后非法登入玩家的游戏账号,窃取账户内的金币,并将窃得的游戏金币通过互联网出售给银商。同年7月,覃有涛因故退出。同年9月,银庆柳先后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荣军路、魅力首座6幢1单元1702室等地作为犯罪场所,并继续向任某购买金华市盘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辰龙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含密码),先后纠集被告人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等人使用购得的账号进入游戏操作系统,窃得账号内的游戏金币或者利用账号内的游戏金币进行打鱼并赚取游戏金币,再通过游戏平台以100元人民币兑换210万至240万游戏金币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给庄某、曹某、卢某、郭某、王某2、刘某、钱某(均已另案处理)等银商,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5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银庆柳系负责人,负责向任某购买游戏账号(含密码),每个游戏账号的购买价格为22元或25元,共向任某购买游戏账号近7万个,支付给任某近200万元。银庆柳另负责召集人员、登陆某1、老账号内查看有无游戏金币、打鱼、卖银子、分钱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9万余元。银庆柳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20万余元。2.被告人银兆改于2015年9月加入,先后负责登陆某2、新账号内查看有无游戏金币、打鱼、卖银子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1万余元。银兆改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5万余元。3.被告人覃浩然于2015年12月初加入,先后负责登陆某2、新账号内查看有无游戏金币、打鱼、卖银子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4万余元。覃浩然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7万元左右。4.被告人陈奎于2016年3月初加入,先后负责登陆某2、新账号内查看有无游戏金币、打鱼、卖银子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陈奎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2.8万元左右。5.被告人黄晓翻于2016年3月初加入,负责登陆某2账号内查看有无游戏金币、打鱼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黄晓翻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2万元左右。6.被告人付仕验于2016年3月初加入,负责登陆某2账号内查看有无游戏金币、打鱼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付仕验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0.8万元左右。7.被告人罗建壮于2016年5月9日加入,负责登陆某2账号内查看有无游戏金币、打鱼等。至同月12日,银庆柳等人向任某购入游戏账号1300余个并支付人民币2.9万余元。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罗建壮尚未获得赃款即被抓。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魅力首座6幢1单元17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对该处进行搜查并扣押室内电脑。民警从各被告人处查扣到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汽车、租房合同、台式电脑、现金人民币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均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数据统计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人口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证人何某、任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俞某、金某的陈述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利用购得的账号、密码,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相关辩护人提出的违法所得应按照非法获利计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违法活动所得的全部财物,不应扣除犯罪成本。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银庆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银兆改、覃浩然、陈奎、黄晓翻、付仕验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建壮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银庆柳、银兆改、覃浩然、黄晓翻、付仕验、罗建壮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根据被告人银兆改、黄晓翻、罗建壮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不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银庆柳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人银兆改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三、被告人覃浩然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四、被告人陈奎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五、被告人黄晓翻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六、被告人付仕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七、被告人罗建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八、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