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卢庆中、潘国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庆中,潘国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39号申请人卢庆中,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栗九林、梅晓磊,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潘国荣,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卢庆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庆中诉申请人潘国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二、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潘国荣返还申请人卢庆中股权转让定金72万元,分两笔返还,第一笔申请人潘国荣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返还申请人卢庆中42万元,第二笔申请人潘国荣于2018年2月15日前返还申请人卢庆中3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