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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付畅波、张桃香与李昌玉、傅水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畅波,张桃香,李昌玉,傅水妍,付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异46号异议人:付畅波。申请执行人:张桃香。被执行人:李昌玉。被执行人:傅水妍。被执行人:付冬英。本院在执行张桃香与李昌玉、傅水妍、付冬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付畅波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登记在李昌玉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天桥村九组房屋租金收入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以(2016)湘1202执9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组房屋的租金收入,该房屋名为李昌玉的,实为付畅波的,请求撤销对房屋租金收入的执行。本院查明,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怀鹤执调盈口字[2014]第135号调查通知书、怀鹤执改盈口字[2014]第18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笔录,认定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组房屋系李昌玉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同时认定系违法建筑。原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湘1202执9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李昌玉在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组房屋的租金收入133402.2元。本院认为,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湖××组房屋系李昌玉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本案扣留房屋租金的涉案房屋既没有合法产权,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报建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此,虽然合同无效,但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扣留被执行人李昌玉的房屋租金收入并无不当。异议人付畅波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畅波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旭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婕婕 百度搜索“”